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城管凶猛 野蛮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6: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事实上,不仅城管“借法执法”问题急需立法解决,部分城管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也亟待立法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是为了纠正我

国多年来行政处罚权责任不清、执法不力的现象。为了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处罚,将行政执法权力集中行使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权力越集中,执法“力度”越大,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权力必然导致滥用。

  从目前我国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设计上看,这一权力的授予本身就存在缺陷:(一)权力承受着广泛的职责。以北京市为例,城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等105项。然而,处理同一个违法行为却存在着城管之外的多个法律规范,许多法律内容繁杂,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处罚执行因而非常困难,执法手段严重不足。如此权力实难承受如此广泛的职责,城管必然会使用一些超越权力之外的手段,而最终导致暴力执法与抗法事件发生。(二)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行为变异,加上一些城管人员素质较低,就使得某些“冲突”成为必然。(三)权力创收。权力一旦和自身直接经济利益挂钩,就会变得缺乏理性,难以保持正义与公平。然而城管却依赖执法创收来养活自己,使得城管执法发生变味。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城管部门甚至将执法权转让给聘用人员,一些素质低下以至于“下三流”也混进城管队伍。这种情况下,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也不足为奇了。(据新京报)

  媒体观点

  要法治也要德治

  在城市管理中,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非常突出,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执法队伍的声誉。城管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本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做到文明执法呢?

  寓教于管

  执法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违法、违规者不是刁民,他们也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行之以法,工作做到家,违法、违规行为是会得到纠正的。这里的关键是执法不伤其理,不失其真,不矫枉过正。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都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态度生硬、行为粗暴、以罚代管,甚至搞“以邪治邪”,就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不但不能纠正违法行为,而且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城市管理工作既要强化管理职能,亦要强化教育职能。教育除了针对被教育者,还体现于执法者自身。

  德法兼治

  城管执法部门深感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市容市貌脏乱差现象的整治。究其原因,显然存在一个市民的不良行为意识问题。要清除市民的不

  良行为意识所带来的城市污染,城管工作者要重视德治与法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研究与应用。

  德治是一种倡导性的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的行为规范,要求每个生活在城市的人,确立规范的社会意识形态,选择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方式。法治作为一种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关于这一点,在有关城市管理的专业法律法规中体现得最为普遍。由于德与法各自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尽相同,所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实行德治与法治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同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行为人因思想意识的差异造成的公共危害亦有所不同,或故意,或过失,或无大妨碍,或殃及一片。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善于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城市管理严格执法是法治的集中表现,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处罚”、“关系处罚”、“人情处罚”,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堵疏结合

  城市管理———比如取缔非法、扰民的早夜市、影响交通的占路经营和游商浮贩、违法乱贴乱画小广告等,必须严查布控,加强“堵”的力度。

  然而,城管执法中许多牵扯到违法违规者的生存问题,很多占道摊点、烧烤、违法搭建都是下岗职工和外来民工维系生活的直接经济来源。因此,城管执法亦应关注和重视那些自由流动群体的利益,把制约权力和维护人的合法利益融为一体,实行堵疏结合,不能只“堵”不“疏”。(人民网)

  参事说法

  执法不能武力办事

  李仲辅(成都市政府参事):城管野蛮执法是知法犯法的表现,也许执法的内容是合法的,但出现了执法过度,就是不应该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与民为善,以民为本,不能以粗暴行为执法,在了解情况后,应该本着教育为主。

  陈进禄(成都市政府参事):执法部门应该依法行政,按法律办事,不能以武力办事,要文明执法。执法人员首先要自身学法,不能个人认为怎么办就怎么办,执法人员都不清楚法律,就很容易与百姓发生冲突。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和百姓讲道理,亲如一家,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肖佑嘉(成都市政协委员、律师)执法部门应该文明执法,知法违法是不应该的。不能因为执法是正确的而采用非法的手段,这种粗暴方式的社会影响非常不好。这件事也表明,执法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不能用以恶制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李玉兰(成都市人大代表)目前执法队伍中的人员来源很复杂,其中就有不少城管协管员,这些人不是正式的国家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了解法律,没有依法办事,破坏了城管的形象,使市民有很大的怨气。作为执法部门,要以制度管人,发现问题应从重处理,重要的是群体教育。

  早报记者何娇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