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闻追踪)潮阳“狗咬人”案昨一审宣判 养狗者判赔1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6:3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报道:本报上月27日一版报道的《海泳遇狼狗,咬伤溺水亡》一案已有初步结果,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昨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羊某兄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原告王某赔偿款13万元,并赔偿停尸费用9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的丈夫姚某,导致其溺水死亡,对此被告

应负赔偿责任。海门派出所在接到原、被告的报案后,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性质,且被告已履行了其中一部分,该协议合法有效。鉴于被告毁约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违约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丈夫并非是被其饲养的狗咬伤溺水死亡,原告及当地派出所采用威胁的手段、恐吓的方式要求被告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两名被告均表示不服,但声称要等回去后再商量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