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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年追缴10亿房地产税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07: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 3年追缴房地产企业税款10.05亿元———这是北京地税局历时3年,对北京房地产企业进行的专项检查结果。今年7月,国税总局稽查三处处长孙海亭就曾明确指出,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问题严重。而前述数字或许可以成为孙海亭言论的最好注脚。

  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从2003年~2005年,该局对11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共发现有问题企业725家,有问题率为66%。其中千万元以上案件24个,总计追

缴税款达10.05亿元。

  房企漏税实情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告诉记者,从2003年开始,该局就开始了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检查。他表示,在接受立案检查的1103家房地产企业中,被查出有问题的企业725家,其中因偷逃税款而引发的罚金总额达到1817万元。据了解,在这3年之中,其检查结果也不容乐观。

  “最主要的问题是取得定金和预售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王纪平说。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由于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定金和预售款收入,不少企业将这两项收入计入往来账户,造成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从而躲避应该缴纳的税收科目和款项,造成税收流失,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税收何以偷逃

  事实上,中国房地产企业运营的特殊周期为偷逃税款提供了足够的空间。“税务部门不是十分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特殊运作模式,这才是根本原因。”一位不愿具名的地产商告诉记者。

  她所言的“特殊运作模式”就是“期房滚动开发模式”。她分析说,如果一个楼盘在2002年正式开始运作,其前期必然需要大量贷款,通常情况下,贷款会占到项目整体所需资金的80%。这就意味着,在2002年中,该项目的运营几乎以完全负债的形式体现,直到得到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为止才会产生回款。

  “可是按照房地产企业的惯例,在预售开始之前,通常会收取定金,但定金将不会被计入到营业收入,而是通常计入往来账款科目。”她说。“而当预售形成大规模回款之后,如果有代理公司,开发企业可以将预售款的一部分打入各类代理公司的账户,其科目为‘服务费’。”

  按照上述手法,房企的经营收入自然就会减少,所需缴纳的税款自然也就随之降低。“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从开发立项到形成销售营业收入需要跨越一个年度。”这位地产商对记者说。

  一位北京市地税局的官员向记者透露,目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采取的是企业申报——政府征收并结合相应税务检查的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也基本采取类似的模式,且同样每年征收一次。显然,这为房地产企业漏缴企业所得税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监管疏通并重

  “现在,房地产行业的纳税情况是国税总局监管的重点。”王纪平告诉记者。而房地产企业的漏税情况也在随着“重点关照”而下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房地产企业纳税的有问题率已经从最高时的77%下降到41%,下降了36个百分点。

  记者了解到,目前为了遏止房地产企业的漏税行为,北京市地税局已经开始了企业所得税预先“计提”的试验。融科置地副总裁郑志刚告诉记者,现在,税务主管机关将在每一年度开始时,按照相应比例,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预征”,待楼盘销售形成回款之后,再最终确定应征收的总额。“总体的原则是多退少补”。

  不过,仅在加强监管方面发力并不能根治房地产企业的漏税问题,对于房地产行业本身税制的改革也应该加速。只有在这种监管与疏通并重的情况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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