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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鉴定2个不同结论,笔迹鉴定到底相信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00 南京报业网

  【南京报业网报道】由于房产买卖文件资料上的签名真伪难以确定,张国保老人和南京市房产局及4个亲兄妹打起了官司。从去年5月到现在已做了3次笔迹鉴定,出现2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一方服了另一方又不服,官司也从栖霞区法院开始打向南京市中级法院。

  3次笔迹鉴定2个不同结论

  房产买卖资料签名引发争议

  “2004年11月26日,我去栖霞区房产局查资料,意外发现我的房产被分割成5份。”张国保今年64岁,小学文化程度。据介绍,1999年,经栖霞区公证处公证,他依法继承了父母在燕子矶临江街一处面积96.9平方米的房屋遗产,并领取了房产证。

  张国保说,从房产局查到的4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类)申请书”和1张“房屋权属登记(非交易类)申请书”上显示,2003年6月,4个亲兄妹没经他同意,编造了《协议书》,伪造他的笔迹,领取并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但所有买卖文件资料均没有我的亲笔签字认可。我8岁开始写字,名字是我58年来书写最连贯、最多的三个字,其中‘保’字最后一笔落笔铿锵有力,而申请书上的签名‘保’字最后一笔软弱无力,这是明显的差异之一。”

  “字是张国保本人签的,我们怎么会伪造呢。”对张国保的说法,4个兄妹却不认同:2003年7月,张国保将房屋劈卖给了我们,并分别签订了房产买卖契约。同年8月5日,张国保与我们4兄妹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向房产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不满笔迹鉴定多次对簿公堂

  “南京市房产局没有严格审查,就将我的房产分割成5份,并颁发了房产证,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对笔迹真伪争执不下,责任难分。2004年2月,张国保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南京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分户产权证,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与案件有关的4个亲兄妹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

  栖霞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技术鉴定。2004年5月,鉴定结论出来,除一张“房屋权属登记(非交易类)申请书”上的签名不能确定为张国保本人所签外,其余均为张国保本人所签。

  “得知笔迹结论后,我当即表示不服。正准备要求重新鉴定时,一些亲朋好友劝我,都是家里人打什么官司,会让外人看笑话的。”2004年6月2日,张国保以准备通过其它方式解决家庭矛盾为由提出撤诉,获得法院准予。

  但房产分割矛盾并没有因撤诉而解决。2004年12月,张国保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今年1月8日,结论出来,5张“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张国保签名均不是张国保本人所写。

  今年4月25日,张国保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南京市房产局和张国保的4兄妹对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的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市中级法院所做的笔迹鉴定更准确更公证。4兄妹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

  6月,栖霞区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一个月后,结论出来,5张“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张国保”字迹都不是张国保本人书写。

  8月16日,栖霞区法院判决,南京市房产局作出的张国保五兄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行为违法。

  判决书送达后,南京市房产局和张国保的4个兄妹均表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不同样本会导致结论差异

  记者采访到了为张国保案件中签字做司法鉴定的三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三家鉴定机构给出了他们笔迹鉴定的标准几乎是一样的:根据个人的书写特征中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个人书写习惯、字体多样性与独特性、提供的同期样本材料等等。但鉴定的最终结果是: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一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的结果与上述两家的鉴定结果有部分差异。

  作为首先对签名材料进行鉴定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人员苏云义介绍,他们出具的鉴定书是经过8名专家一致鉴定之后做出了结论,未与案件中的当事双方有过接触,均是纯技术方面的工作,无任何人为的因素,他们目前已经不做鉴定工作了,相关鉴定工作将委托外面鉴定机构进行;其后对此进行鉴定的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沈策介绍,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详实,经过三个专家的鉴定,不仅可以认定笔迹非张国保所写,如果委托内容扩大,还可以鉴定出笔迹是谁所写;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一个人书写习惯和根本书写方式是很难根本性改变的,经过三个专家鉴定和一位教授复核,才最终出具鉴定书。

  对于出现了不同的鉴定结果,三家单位也给出了几乎一样的原因:即鉴定机构获得的样本资料有差别,材料的详细与否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出现鉴定结果有差异。而最主要的是,目前鉴定笔迹方面主要依靠的还是鉴定人员的知识积累、经验等进行判断,所以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三家鉴定机构一致意见是,鉴定的结果只能成为证据之一,是否采信还是要依赖司法部门对案件事实的整体判断。

  省司法厅:将公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面对一套鉴定材料在三家鉴定机构出现了不一致的鉴定结论,这令当事人张国保很纳闷:我究竟该相信谁的结论,法官最终会采信哪个机构的结论,江苏有多少家可以做这样的司法鉴定?

  记者了解到,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多头管理”体制的结果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重复鉴定,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司法鉴定活动,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导致司法鉴定职业资格、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同一性和可比性,使司法鉴定的可信度和公信度都受到影响。目前全国包括江苏全省正在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编制管理,这也是为了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准备。

  记者从省司法厅咨询了解到,目前由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目前已登记、编制了司法鉴定机构约60家,鉴定人员数量400人以内,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公告日期则在今年10月1日左右。

  按照今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即将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为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国家司法部:正加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

  记者昨天从司法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部门了解到,“司法部无法统计出全国有多少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无法统一管理。”

  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说,目前各省正在加紧对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虽然要求各省力争在10月1日前进行公告,但各省也将根据各自情况具体安排。

  司法部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决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10月1日后,司法鉴定机构是可以面向公众、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已将有关收费的标准制定列入了日程安排,司法鉴定的收费体制将是全国统一的,短期内还不会出台这一标准。”该工作人员还称,目前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暂时是注重于对机构和人的管理方面,司法鉴定的结果只是某个案件中多样证据的一种,是否被当地司法部门采信,还是要由当地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后,将还会有其它相关法律进行改革。”

  作者:吴宏 陈英/来源:现代快报(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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