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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下月启动 出租住房者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1:1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姜岩)针对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召开记者答疑会。记者了解到,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的除外,但这类村民不能再申请新的住宅用地。

  补办手续遵从自愿原则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即将实施,其一个重要作用是明确了用地的权属问题。

  以往很多企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厂,用地权属往往都是挂在管理处或村委会名下,《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就可以走上台面,名正言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明确对用地的权属。

  对以前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补办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针对这些实际已经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土局表示采取尊重历史、遵从自愿的原则,希望有关单位来国土部门补办手续,明晰权属关系,但历史已经流转的,也不强求一定要全部补办手续。

  坚决制止“以租代征”

  《实施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方式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同时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同时国土局提醒村民和有关单位,注意不能采取“以租代征”的形式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不能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当作“农地”可以直接“入市”或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土局表示,凡是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不得不以租地的形式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取得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落实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不支持转让农民公寓

  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能否流转一直是群众关心的话题,《实施办法》规定: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国土局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考虑到东莞市农民公寓的分配实际上也相当于分配宅基地的一种福利,因此也将农民公寓住房纳入了此项规定,不支持、不鼓励村民流转宅基地和农民公寓,但如果村民为寻求发展而出让或抵押住房或农民公寓,也不干涉,但以后,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或农民公寓。

  三来一补企业可租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来一补企业能否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也是东莞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三来一补企业可以租用集体建设用地。

  国土局表示,实际上东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是从三来一补企业开始,1978年全国首家对外来料加工企业——东莞太平手袋厂的引进,也就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三来一补企业为东莞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到目前为止,东莞仍为三来一补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但由于这些企业在当地没有主体法人资格,因此无法进行抵押贷款,所以还不能进行出让,但可以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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