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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涉煤官员不撤资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11:39 法制日报

  本网银川9月19日电记者周崇华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列出时间表,9月22之前不主动撤出投资者,一律就地免职。

  根据中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精神,日前,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经委和煤监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

,不管是以本人还是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的,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将撤出资金的证明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并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自治区为此还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广大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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