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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视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1:49 法制日报

  对“北京向导”的争论,实际上折射出社会中存在着的一种惯性思维,即人们对现代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善于首先从道德上进行“好与坏”的思考,却疏于从人们具有从事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范的行为选择的角度进行分析

  法眼财经

  费安玲

  9月8日,北京西客站“北京向导”咨询台前贴了近一个月的“因故暂停营业”的纸样被工作人员揭了下去———设在西站北一、北二两个出口处的“北京向导”咨询窗口重新开窗营业。

  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围绕“北京向导”的争论虽是零星散见的,但争论与关注一直未有停止。

  多少年来,迷路人向周围人问路并获得指点的情形,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甚至被视为是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的优良文化传统的象征之一。因此,提供解答服务问路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北京向导”引起人们较为普遍的恶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如果我们尝试着进行换位思考的话,我们会发现:给问路者提供一种更为完善的“指路服务”并因此而获得一定对价,与为行者提供运送服务、为饥者提供餐饮服务而获得相应的对价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对“北京向导”的争论,实际上折射出社会中存在着的一种惯性思维,即人们对现代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善于首先从道德上进行“好与坏”的思考,却疏于从人们具有从事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范的行为选择的角度进行分析。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告诉我们,社会中的许多现象实难以“好或坏”作出简单判断。

  当然,在分析有关“北京向导”的争论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引起人们有不同看法的原因与提供服务的公司的一些行为有着密切的关联,如果提供服务的公司确实能够将自己的服务行为纳入到符合法律规则的范围内时,这些争论会随之消失。

  例如服务主体信息的含糊导致公众误解并进而引起对不是该有偿服务提供者的铁路部门的不满。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众的信息知情权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从事公共事业服务领域的主体,公众对这些主体寄予很高的期望值并怀有高度的信赖感。因此,如果试图以类似“挂靠”公共事业机构的方式来引起公众对自己的获利性服务活动给予关注时,却会因公众的被欺骗感而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向公众表明服务提供者身份并说明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律依据是获得公众信任的不可或缺的行为。

  例如服务内容信息的含糊而导致公众对提供服务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不信任。众所周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经济生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均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在于强调:经济生活中的不同主体应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提供服务者应当将自己提供的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规则等十分清晰地公之于世。

  例如服务质量的高品质是否具备而导致公众对服务收费的质疑。问路与答疑通常被认为是一个举手之劳的事情,故据此收费被认为付出与获得之间不符合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规则。因此,提供服务者的高品质服务是获得公众认可的不可忽视的要素。虽然“高”与“低”是一个相对标准,但是,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惯例已经使公众心中“都有一杆秤”,因此,提供服务者需要以求实精神制订一个为问路者提供服务信息的内容丰富、操作可行、信息新而真实的高效服务标准。

  问路与解答,其性质是双方法律行为,至于是否具有有偿性,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提供解答服务者在获得收取对价的法律主体资格后,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服务完全是他自己的选择,同样,是否接受有偿服务也是问路者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如果以诈欺等方式引诱他人或强迫他人接受有偿服务则违背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所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清晰地意识到,法律不是仅被满足于解决争纷时的引用,她更应当是普遍存在于人们的行为之中并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北京向导”的争论从其特有方位告诉了我们这一点。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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