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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两人执法企业可不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2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魏黎明 通讯员任宣)执法人员少于2人等5种情形的执法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企业法人代表、厂长、经理们的权利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

  执法检查中的三种侵害

  在去年省人大二次会议上,荣卫平等代表提交了《关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的议案》,省政府随后展开了立法工作。

  昨天,省经贸委主任陈冰表示,截至去年3月,我省在工商注册的企业共有257.9万家,这些企业及其经营者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侵害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他具体指出了三种违法侵害行为:一、违法罚款、收费,乱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二、对企业执法检查过多过滥,甚至在执法监督检查时,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收受或者索取企业财物;违法对企业的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或者抽取的样品过多。

  5种执法检查可以拒绝

  昨天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草案》还规定:有5种情形的执法检查,企业有权予以拒绝: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贵重样品抽检后要返还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贵重样品经检验、检测后,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草案》还规定,企业投资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合同约定,干预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管理。任何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或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行为等,都属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不良执法破坏企业经营

  昨天,记者就《草案》的提交审议和,采访了议案发起人、省人大代表荣卫平。荣代表是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的党委副书记,他说,多年的企业工作中,他了解到的情况是,很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时常面临来自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的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企业经营环境。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法规替企业说话,企业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有时甚至“不敢说”。因为,许多执法检查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键是形式上造成了干扰。他认为,《草案》起码建立起一个渠道,企业从此可以从这个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从而改善经营环境。同时,也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有法可依。

  5种执法行为企业可以说不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

  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

  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的

  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督检查事项的

  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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