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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告上庭要台湾老爸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4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 实习生彭丹)一已婚台商在南海与一女子非法同居,还生下一女,但随后离去。女儿7岁时,母亲代理女儿将台商告上法庭,讨要86万抚养费,但该台商却认为这近乎敲诈,拒不给付。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台商须一次性支付女儿一直到成人时的抚养费近20万元。

  台商包二奶生下女儿走人

  1994年初,台湾省台北市人徐某因业务需要调到佛山南海工作。工作之余,他认识了广东女子魏某。徐某在大陆孤身一人,魏某成了他心中的慰藉,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便同居了。1997年4月,两人生下了一个女儿。由于徐某已有家室,意外降生的女儿让他感到在大陆拖家带口组建家庭是个麻烦。渐渐地,他对魏某开始冷淡疏远起来,不久,他搬离了两人同居的住处,断绝了与魏某的来往。此后,女儿的抚养全落到魏某一人肩上。

  2004年9月,魏某准备将已经7岁的女儿送到广州南洋英文学校就读,并将家也搬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但魏某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身体又不好,花光了徐某留下的积蓄后,她和女儿的生活便难以为继,而徐某从来不闻不问。为了让女儿的生活有着落,魏某代理女儿将徐某诉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要求他给付女儿抚养的费用。

  女虽非婚生亲爹亦有责养

  审理中,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女孩是否属于双方亲生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孩子确系双方亲生。

  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已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生育,本身有违我国法律和社会道德,应由有关部门予以制裁,对其不道德行为应予以谴责。他作为生父,向亲生女儿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此外,法院还认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孩子享受尽可能好的教育和医疗保障并健康成长,是天下善良父母亲的美好愿望。徐某作为台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收入理应比普通企业员工高。据此,案经佛山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徐某应一次性给付给女儿抚养费19.35万元(以每月1500元为标准自2004年7月计至2015年4月满18周岁时止)。

  抚养费之争

  女方

  代理女儿索抚养费86万

  魏某说,徐某从未对女儿尽到父亲的责任,也不支付抚养费,她多次索要均遭拒绝。徐某是台湾独资企业在佛山公司的副董事长,不仅在台湾有巨额财产,在南海、广州还有数处房产,理应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现在女儿已到入学年龄,为了让女儿得到更好的教育,她不惜将孩子送进学费昂贵的私立学校(每年学费25000元)。因此,魏某要求徐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高达67.6万元的抚养费以及18万元的监护费,总计近86万余元。

  男方

  已付过10万你怎能还要

  徐某称,早在1996年,他与魏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口头协议,由他一次性支付10万元作为抚养费,并且他已经付钱。之后,他又应魏某的要求,多次给了她3000~5000元不等的生活费。他说,魏某这样起诉他“近乎敲诈”。徐某还提出,魏某怀孕时,他曾多次要求魏某终止妊娠,但魏某有意逃避,并执意生下女儿。同时,他担心魏某不会将费用用在女儿的生活教育上,因此,他不愿一次性给付任何抚养费。(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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