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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10岁女孩为改名状告公安机关被法院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7:10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9月21日电(周贤忠、张宝华)沈阳市一名叫律诗的10岁女孩,欲改名字而派出所却不给改,遂将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9月20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律诗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诗的母亲闵玉伟对记者说,她的女儿今年10岁,有一个很特殊的名字———“律诗”。由于丈夫是法官,经常要与律师打交道,女儿的名字给丈夫的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女儿

自己也不喜欢这个名字。闵玉伟说,丈夫是契丹族的后裔,所以想给女儿用“耶律”这个姓,叫“耶律柔伊”,女儿听了也很喜欢。可是,在为女儿办理户口更名时却遭到派出所拒绝,理由是:“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随父姓或母姓。”

  去年11月24日,律诗将苏家屯公安分局告到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律诗要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履行变更姓名职责的诉讼请求。律诗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律诗称,现行法律、法规对子女的姓氏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拒绝更改姓名缺乏法律依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律诗有申请变更姓名的权利,公安机关亦有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姓名予以变更的职责,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本案中,律诗申请改姓的请求,虽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正常的自然家庭关系中,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改的范围不能超出这两者,才能保持其传承性,亦符合人们对子女姓氏传承的普遍认知。从户口管理工作角度来看,姓只能为父姓或母姓亦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户籍管理制度。苏家屯区公安分局拒绝律诗变更姓名的特殊要求,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律诗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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