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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刑讯逼供民警上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6:40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9月23日电(记者董智永)河北唐山市7名民警刑讯逼供案今年5月在河间市法院宣判后,因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原局长王建军、原副局长杨策对判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建军和杨策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7月12日凌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发生一起蒙面入室杀人案(致两人重伤)。南

堡公安分局在侦破此案中,将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列为犯罪嫌疑人。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人将李久明提至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审讯期间,多名干警在李久明手指、脚趾上捆上电线,反复、轮流、长时间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李久明,迫使李编造了杀人过程。后李久明翻供,王建军、杨策等人再次将其从看守所提到玉田县公安局,进行长达七天八夜的审讯,进行残忍的刑讯逼供,直到李供认“杀人”。2002年11月,李久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4年6月,“7·12”案杀人真凶蔡明新在浙江温州市被公安机关查出,李久明于2004年11月被无罪释放。随后王建军等参与刑讯逼供的民警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河间市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包括王建军、杨策在内的唐山市公安局7名民警均被认定犯有刑讯逼供罪。因其他5名民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王建军和杨策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王建军、杨策及其辩护人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二人提出上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建军、杨策身为负有侦查职责并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组织、指挥他人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致人轻伤。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有关法律,沧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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