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孩子在邻家被电刨“咬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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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8:3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褚燕娟 通讯员 浦勇) 父母上班将6岁的儿子反锁在家。父母走后,其子打开锁溜出门,还偷偷将邻居4岁大的小伙伴带回自家玩耍。不料,这个小伙伴的手指被电刨刨伤。伤者家长随即将六龄童的家长告上法院索赔。记者昨从南京浦口区法院获悉,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对此案作出了审理,即向伤者小强支付3100余元作为补偿。 家住浦口区的小华(化名)刚满6岁。今年5月16日下午3时许,小华的父母去上班,将小华一人反锁在家。父母走后不久,小华就将门打开,跑到邻居小强(化名)家去玩。趁小强家人不备,小华独自将只有4岁的小强带回自己家中玩耍。不久,正在玩耍中的小华和小强不知是谁将电刨启动,导致小强的右手手指被电刨刨伤。 事后,小强被送往医院治疗,最终没什么大碍。但小强父母认为,小华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小华的父母却认为,由于小强自己不慎才导致受伤,他们不应担责。小强的父母随后将小华父母告上浦口区法院,索赔6300余元。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该案中,小华父母将电刨放在家中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对小强造成人身损害,小华的父母并没有过错。让小华的父母承担小强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妥。另外,事发时,小华的父母不在家,小强受伤是由于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让其独自一人到小华家玩耍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小华的父母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4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