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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住改商”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0:45 南方都市报

  整治“住改商”将有法可依

  广州市四部门明确历史形成商铺的整治办法,全市范围无证照经营整治将全面拉开

  本报讯(记者肖小冰 实习生冼文欣)像淘金路、天河南这样的非商业性质城区,在广州各区、县商业布点规划未经批准前,“住改商”(即住宅改为商业经营点)且已领有证照的

商户,可继续在原址经营;规划出台后,不符合的商户将禁止在原址继续经营——日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工商局、城管支队联合出台了《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工作中涉及场地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见“www.laho.gov.cn”),对全市不同场地性质的商铺做出不同的整治意见。这意味着,全市范围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整治将全面拉开。

  整治“住改商”将有法可依

  作为整治无证照经营行动的重头戏,上两个的“住宅禁商”引发争议,“住改商”是否就应一刀切,全部关闭?当时尚无明确政策,人们议论纷纷。8月初,广州市整规办曾表态,将合理处置历史形成的、类似“住改商”的商铺,并将出台具体的整治指导意见(详见本报2005年8月25日A2叠报道)。

  日前,广州市四大部门联合出台承接政策,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对历史形成的、不同场地性质的商铺做出了具体的整治意见。对此,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整治无证经营今后将有法可依,也意味着全市将大规模展开整治行动。

  两种特殊情况可开商铺

  意见指出,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开商铺,申请营业执照:

  其一,如果商铺的性质是以行政划拨手段取得的用地及其房产,在不违反城市规划、房屋安全、消防、环保等审批要求的前提下,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给予2年的过渡期,由国土、规划部门指导业主完善有关手续,过渡期内允许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其二,利用1992年以前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开商铺的,经城市规划部门确认为商业用途的,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四种情况开商铺坚决取缔

  意见强调,以下建筑物禁止开商铺,如发现将坚决取缔:

  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和用地批文的建筑物;利用部队土地建设但未报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建筑物;用于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意见还指出,在2005年5月1日后申办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本意见规定的情形除外)。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继续加大对无证照生产经营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无证照生产经营业户的引导,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

  意见详读

  意见分别对各种情况的“住改商”作出不同处理意见。

  1 非商业性质物业开商铺

  要点:能否继续经营看商业布点规划

  利用非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作为生产经营场地,意见指出,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商业布点规划尚未批准前,对利用此类场所生产经营的、已领有证照的业户,允许继续在原址经营。商业布点规划批准后,不符合该商业布点规划的业户,将禁止在原址继续生产经营。(此点为意见第一点第二项规定)

  2 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物业和农民宅基地物业开商铺

  要点:农民宅基地无证经营可办营业执照

  (一)对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物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应当凭有效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有关证照。

  (二)对于以农民宅基地物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利用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已领有证照的,在证照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

  2.利用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证照有效期满,区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1)对利用远郊农村及城市化程度不高的小城镇宅基地物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可以办理有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2)对利用近郊农村宅基地物业从事生产经营,参照市规划局有关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同意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有关部门可给予办理有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3)对利用城中村宅基地物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3 临时建筑开商铺

  要点:开商铺要先经规划审批

  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对利用该类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先经过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给予延长使用期限,并可核发相应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

  临建期满对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规划部门不同意延期使用的临时建筑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4 无房地产权证建筑物开商铺

  要点:无房产证但来源合法就能开铺

  利用此类场所进行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利用此类场所生产经营,已领有证照的,按照本意见第一点第二项规定处理。

  新申请证照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区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1.因建筑物开发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未能确权的,禁止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因开发单位原因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如能证明其房屋来源合法的,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2.历史上由市、区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一直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物业,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给予2年过渡期完善用地、产权手续。过渡期内出租方能提供该建筑物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5 部队与地方合建物业开商铺

  要点:要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开铺

  部队与地方单位合建的物业,部队未依法办理军转民、房屋确权手续,或未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文件办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禁止作为生产经营场地;购买这类物业的业主,凭部队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在部队办理土地军转民、房屋确权期间,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部队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物业,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给予2年过渡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渡期内如能提供企业移交证明和房屋报建等资料,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6 已转制国企物业开商铺

  要点:解困企业物业两年内可开铺

  已转制国有企业的物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对市政府确定的解困企业的物业,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可给予2年过渡期理顺其产权关系,过渡期内可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在过渡期内具备条件而不办理产权手续的,禁止作为生产经营场地。具有《接管通知书》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直管房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地。

  图:

  受“住宅禁商”的影响,天河南一家商铺关门。 本报记者 谭伟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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