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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应否全国统一 个税征收标准大家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1:48 法制日报

  众议

  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听证会。本网9月20日刊登了对个税征收标准意见和建议的征集,收到了很多读者的来信,本网记者还采访了相关专家。他们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在“个税起征点确定”的话题中,提出了“弹性税制”、“不能过分杀富济贫”等建议;在“起征点是否应该采取全

国统一标准”这一话题中,大家意见不一,提出了支持各自立场的理由。本网特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言论刊发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个税起征点的确定

  网名叫zxf_7966的读者:在1980个税法中,起征点为800元。现在人们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是当时的10倍甚至有余,那么,简单地计算,现在的个税起征点应为8000元。另外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家庭最基本生活标准、配偶收入、抚养儿童和赡养老人人数、医疗保险、遭受偷盗、天灾等意外灾害或损失等多种不同情况,在缴纳所得税时减除相应费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金。这样的规定值得借鉴。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钟实: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可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支出水平;3.城镇居民往后社会保障例如医疗、住宅、教育适度消费的积累;4.此外,还应考虑:一、1980年制定个税法时工薪阶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支出与现在相比较上涨的幅度;二、发达与非发达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杨萍:首先,免征额设计要实行指数化。免征额不论规定为800元还是1500元都不科学,这样规定太僵死,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如果频繁修改,又会破坏了法的稳定性,而且会加大立法成本。所以我认为应该实行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上一年零售物价上涨幅度的指数调整扣除数,确定应税所得额应该适用的税率,使纳税人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不致下降。

  其次,免征额的内涵是指一个人的生活费用必要扣除。扣除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生活费用基本扣除;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赡养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必须面临的支出,如纳税人因为意外事故被盗造成损失、再就业培训费用支出,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等。从这些扣除项目来看,我认为,免征额定为1500元确实偏低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个税工薪所得扣除额的标准,我觉得从800元上调到1500元,基本上是合理的,但我个人更加倾向于1600元。首先从法理上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在确定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扣除额时,都要论证费用扣除标准的正当性,这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考虑。其一,平等权。国家需要调节各个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以促进国民收入平等权的实现。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过低,低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就很重,这就不公平了;其二,生存权。公民的最低生活条件必须得到保障,所以属于最低生活条件范畴的就不能征税;其三,发展权。人类所享有的自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并享受这些发展成果的权利。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应当重视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其次,从实践上来讲,需要通过一些数据来证明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一些官方和民间的调查数据,再加上经济增长率、物价上涨率等因素。我觉得1500元是基本合理的,但我个人认为,现在广州、深圳两地已经按照1600元标准起征,那么不妨就根据这两个城市的标准为统一标准,这个标准按照目前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基本上是合适的,能够保证改革的稳定性。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陈晓:首先,提高工薪所得扣除额是合理的,这等于把居民最低收入保障水平提高了。我认为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标准时除了定一个基数以外,还应该按通货膨胀率每年进行调整。其次,在计算方法上还应考虑家庭收入问题。从长远来看应该考虑家庭的合并报税,这样从帮助弱势群体的角度合并交税更加合理。第三,我们不能过分杀富济贫,杀富济贫帮助弱势群体在情感上是很容易被社会接受的,但可能会牺牲我们长远的经济发展,可能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把最高税率降下来。第四,税收一定要做到公平,让大家都能承受。例如我们在强调高收入者的透明度。但高收入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一个靠拿现金收入为主的纳税人和一个靠拿国家福利收入为主的纳税人之间税负是有很大区别的。收入确定标准不公平,那么税制设计的再合理也没用。

  二、关于个税征收全国统一标准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李晓理:个人所得税法可以不规定统一的个税起征点。首先,就个税法立法宗旨来说,其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每一位自然人,无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都应有纳税的法定义务。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职业之间、个人收入水平差异很大。1500元的起征点可能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是偏低了,但在许多中等城市并不算低。设置课税起征点应当考虑到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开支、市场通货膨胀因素,以及与收入分配。因此,从我国广阔的区域和收入差异悬殊的实际情况出发,国家在法律中可不规定统一适用的个税起征点,各地具体的起征点可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以免“众口难调”。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孙水森: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全国统一标准是合适的。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个税起征点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就可能出现低收入者多纳税而高收入者少纳税的尴尬局面,这就拉大了贫富差距,背离了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我赞成全国规定统一的起征点。我们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那么立法权在中央,费用扣除标准本来就是属于立法权,地方和政府都不应该享有,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实现立法保留。费用扣除标准的进一步调整,权力也在立法机关,立法机关完全可以在若干年之后进行修改,而不能授权给行政机关。至于地区间的税务差别造成的缺口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实现。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陈晓:我支持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这是国际惯例。如果标准不统一,实际上不利于调剂地域之间的平衡,当纳税人有跨地区收入的时候征管就非常困难。我支持全国统一的标准,有一个好处就是富裕地区的起征点由于它的生活费用比较高而看起来有点不公平,但是正因为它是富裕地区,中央政府就应该从富裕地区多拿一点钱,然后转移支付给贫困地区。中央财政的三大功能之一就是转移支付。现在实际上有的地方实际的起征点已经高于1500元,例如深圳是1600元,要想降下来,老百姓的反弹就会很大。我觉得如果用2000元,这个矛盾就小多了。另外这个标准的确定需要仔细斟酌,我认为较为合理的算法就是先算出我国历年通货膨胀率或物价上涨率,现在多少钱相当于当年的800元,这样才能保证老百姓的实际税负没有上升。另外根据的是全国的通货膨胀率,而不能根据各地的通货膨胀率。

  本网见习记者马建银整理(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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