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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瓷片脱落 弹瞎玩耍儿童 法院判房屋代管人赔偿12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0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陈丽莉)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阳台的瓷片突然脱落,弹起的碎片溅入正在楼巷道内玩耍谢某的眼里和头部,导致幼小的谢某7级伤残。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房子代管方陈某某被判处赔偿谢某12余万元。

  脱落瓷片砸瞎玩耍儿童眼睛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桂花园五巷4号楼(原桂花园26号)系加拿大籍华侨陈某于1991年3月回乡购地所建,交由陈某某代管、出租。1997年12月15日12时许,谢某某在该楼巷道内玩耍,该楼四楼阳台外墙的一块瓷片突然脱落,弹起的碎片溅入谢某某左眼及头部,导致其左眼受伤,随后送往医院治疗。1998年1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对谢某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因意外致左眼球破裂伤,眼白积血,经过治疗,左眼球已轻度萎缩,视力无光感(盲五级),丧失功能50%。随后,经过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谢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

  因为房屋主人陈某已去世,其子女均在国外,陈某某表示多年来一直没有陈某子女的消息。

  于是谢某某把陈某某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作为该房的管理人,负有管理、养护义务,但被告疏于管理及修缮,致使房屋外墙瓷片大块脱落,造成对原告的严重损害,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花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继续治疗费13万余元、伤残补助费18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

  房子代管人被判赔20余万

  一审中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外墙瓷片脱落造成原告谢某受伤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房子代管人应支付本案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由于房子的代管人陈某某缺席,所以法院判决陈某某应当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20余万元。

  上诉

  巷道不是儿童娱乐场所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表现为:第一、上诉人只是帮陈某收取房租,自己从未居住,该房所有人陈某才是本案适格主体;第二、桂花路26号楼旁边是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公路,不是儿童娱乐场所,被上诉人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让被上诉人在此处玩耍,致左眼受伤,依法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重新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卷宗内有上诉人签收的传票,上诉人没有出庭是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一直要求上诉人赔偿,但上诉人始终回避。本案不应发回重审。

  另外,上诉人还认为,原审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开庭传票送达给上诉人,其送达地址为宝安区观澜镇牛湖木头湖村29号,而邮局却将该信件送到宝安区观澜镇牛湖村29号广培北路51号陈伯堂小店内,由陈伯堂签收,未直接送达给上诉人。由于投递错误,直到2001年12月22日该店才委托陈丽金将传票转给上诉人,此时已过开庭3天。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显然程序违法。

  二审

  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填写地址正确,上诉人在知道签收人误期转交的情况下,一直不向原审法院说明期间耽误的原因,其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二审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与原审法院一致,但认为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伤残等级未依法鉴定之前,仅按其丧失劳动能力比例计算不当,其数额应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6万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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