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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集团签约盖了子公司的章 员工:离职找谁赔 法院:盖章的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0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市民罗先生入职W集团,劳动合同上盖的却是集团下属W药业公司的章。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罗先生要求集团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补偿金时,W集团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罗湖区法院裁定药业公司应向罗先生支付工资和补偿金11万余元。

  2003年12月,罗先生进入深圳W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集团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职务,并签

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但是,该劳动合同上盖的却是集团下属W药业公司的印章。

  2004年11月,罗先生离开W集团,他认为自己属于因集团机构调整被辞退,遂向集团要求补发工资并进行经济补偿。而W集团则声称罗先生是因为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属于责令其引咎辞职,不应予以补偿。

  多次交涉无果后,罗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劳动仲裁。今年3月,劳动部门作出裁决,要求W集团支付罗先生工资、风险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W集团不服该裁决,向罗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劳动合同上盖的不是集团的印章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集团无须支付其工资及补偿金。

  经过调查,法庭查明集团公司与药业公司在2004年1月1日前人力资源部是同一个,具有人事权的是药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2004年1月1日后才分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药业公司人力资源部。而罗先生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刚刚成立,人事权还未建立,故当时还是用药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印章与罗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此外,罗先生的社会保险系由药业公司缴交。

  因此法院认为,药业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过计算,法院判决药业公司应向罗先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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