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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之人的重婚行为之我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1:44 法制日报

  沈义 范小华

  本文主要对因失踪等原因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之人的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行为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被宣告死亡之人在法律上的效果

  我们民法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制度,实质是法律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失踪人财产管理的一种补救,但其并未解决失踪人之相关法律关系,比如身份关系。而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比如解除婚姻关系。

  (一)宣告死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赋予其配偶对婚姻关系选择的权利。被宣告死亡人长期失踪,其遗留下来的的法律关系如果不予以解决,则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将遭到损害。特别是对于配偶而言,其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如果不加以了结,则对其是不公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为了保护其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赋予他们宣告失踪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我国《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结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法律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旨在赋予配偶对其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选择的权利。他或她可以在宣告死亡撤销前再行结婚,也可以选择在宣告死亡撤销后与被宣告人继续婚姻关系的权利。

  (二)对被宣告人而言,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在法律上不是单身身份,仍旧受到法律的约束。从我国《民通意见》第37条可以得知,如果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对他(她)而言解除的话,也就是赋予了他(她)再结婚的权利。这样的话,则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配偶与他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可能自行恢复,也显然违背我国民法的立法本意。可以说,被宣告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完全掌握在其配偶手中,他(她)仍旧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另外,只有他(她)返回原居住地后,确定了其配偶再婚,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没有自行恢复的情况下,他(她)在法律上才真正是一个单身身份的人,才可以合法的再婚。

  二、被宣告死亡之人再结婚的几种情况分析

  被宣告死亡之人如果在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前或者宣告死亡生效以前再结婚的情况,毫无疑问属于重婚行为。但在宣告死亡生效后,其结婚行为如何定性?结合前面的论述,其再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其配偶未结婚的情况

  1、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在异地明知自己是已婚的情况再结婚,此时他(她)客观上仍是已婚身份,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该行为属于重婚行为。

  2、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回到住所地宣告死亡撤销后,则与其配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此时他(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再结婚的。

  3、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如果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仍旧不申请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如前所述,此时他(她)仍受法律约束,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再婚的。

  (二)其配偶已经结婚的情况

  1、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如果其配偶已经结婚,但他(她)在异地明知自己已婚而再结婚,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该行为就属于重婚行为。

  2、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回到住所地后如果知道其配偶已经再结婚,此时他(她)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撤销宣告死亡后也不自然恢复,法律上是可以再结婚的。

  3、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如果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且在明知配偶已经再婚的情况下,仍旧不申请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此时,他从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犯其配偶的婚姻权利,可以不认为是重婚行为。

  随着社会近年来的发展,人民思维观念、婚姻观念的变化,象这类被宣告死亡之人的重婚现象将日益增多,正确定性此类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正义网(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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