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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21:42 荆楚网-湖北日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田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的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予以明确的。

  最高法院负责人介绍,最高法院于1999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早

就提出,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设置人民法庭问题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为贯彻新“两便”原则,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最高法院提出,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设置人民法庭被明确要求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200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二是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三是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根据规定,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人民法庭,有权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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