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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划线 纳税人数减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0: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记者 刘彦广、赵琳琳、谢绮珊

  意见陈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个税扣除标准被定为1500元?依据是什么?这是引起人们普遍争论的焦点,部分学者批评有关部门解释不够。在本次听证

会上,来自政府部门的陈述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财政部税政司:

  标准调整后纳税人数将减半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陈述中认为:1500元扣税额已经兼顾东西收入差距,同时也实现为收入低者减轻税负的目的。史耀斌说,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降低一半。

  其中,工薪低于1500元的中低收入者将免税;月收入分别为16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分别交税5元、25元、125元、400元和1325元,所缴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1.25%、4.17%、8%和13%,税负分别较原来降低91%、74%、39%、21%和10%。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

  史耀斌介绍,除工薪所得扣除还有其他专项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都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各地工资收入水平和缴付比例不尽一致,按上述“四金”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的20%测算(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12%),允许扣除额度一般在每月200元~500元之间。

  此外,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工资所得扣除不是个人所得的全部扣除。如果把“四金”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综合计算,实际上总的扣除会大大地超过1500元/月扣除水平。

  税务总局:

  工薪项目征税比例高属正常

  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在陈述中则认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提高费用扣除额,实际上减轻了税负。刘丽坚说,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近年来职工工资增长较快,因此工薪所得项目税款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例是正常的。对工薪所得征税也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2005年7至8月,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超过120万元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9.6%。由此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

  “所以,目前定为每月1500元的数额,是既考虑了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税负,又考虑了财政承受能力,是比较适当的。”刘丽坚说,费用扣除额以后还会视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适时调整。

  专家意见

  扣减额调整应兼具前瞻性和适度稳定

  “在扣减额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前瞻性。”中央财经大学财经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历次对扣减额的调整实际上都是有前瞻性考虑的,“比如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把扣税额统一调整为800元起征收,实际上,当时的大学毕业生月平均工资也仅有200到300元,800元比普通人的收入高出了两三倍。”刘桓表示,即使不滞后也仅仅能勉强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各地方很可能会再自行确定变通办法,这不利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

  对于有代表提出允许各地自行浮动的做法,北大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却表示不赞成,“应坚持全国‘一刀切’”。

  他说,我国的立法法规定,财政税收、金融外贸等的立法权力要集中在中央,扣税标准是很重要的,不能随便下放给地方。因为制定扣税标准幅度并不好把握。“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减少各地的麻烦,又保障了全国税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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