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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维权难题待立法破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43 法制日报

  环境维权诸多难题尚待立法破解

  今日关注

  仅有三项法规难以保障环境维权

  诉讼中行政行为与民事关系混杂

  地方经济与国家环保方针有冲突

  制定损害赔偿法规疏通救济渠道

  本网记者 郄建荣

  “一个环境官司一打往往就是几年,而且还不一定有结果,即使有结果受害者也大多不满意。”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如此说。

  王灿发作为公益诉讼代理人代理的福建省屏南县1643名村民联名状告屏南县榕屏联营化工厂污染环境案,从2002年年底,农民们将诉状递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到2003年元月初法院立案,再到2005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就花了两年多时间。目前,案子还在二审阶段,没有结果。

  据记者调查,如此艰难的环境维权案件远不止这一起。

  北京百旺家苑小区业主状告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公司电磁辐射一案,历经一审、中国首例高压输电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等多个程序,折腾了一大圈至今也还在二审。

  “环境维权实在是太难了。”这是记者采访了诸多专家和法官后听到的一个共同声音。

  环境维权诉讼 诸多难点制约

  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已有5年时间的王灿发教授,对环境维权面临的难处体会颇深,他将这些难处归纳为7点。

  一是起诉难。一方面,污染受害者大多数是农民,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用使他们难以支付;另一方面,污染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有的甚至是“支柱”企业,看不见的地方保护使得诉讼难上加难。

  二是举证难。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后果都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而且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变化不定的,因此等到事后取证早已时过境迁。加上群众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取证时,有的证据早已灭失。

  三是鉴定评估难。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即使是有资质的机构,也大都是事业单位,通常不愿意接受普通受害者的委托。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鉴定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测评结果常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定夺。

  四是找鉴定单位难。在我国,污染企业往往在当地较有影响,又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庇护。因此,将这样的企业告上法庭后,环保部门慑于当地政府领导的压力常常不敢做鉴定,这样,受害者就无法拿到用于索赔的鉴定证据。

  五是因果关系认证难。一般情况下,污染与后果之间往往有一中间体,如空气、水源等,受害者通常是长期生活在污染环境中才逐渐显现出不良后果,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证很困难。

  六是胜诉难。许多给百姓造成环境侵害的污染企业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袒护,法院在审理这类环境案件时常常受到干涉,甚至有个别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竟然向当地政府请示怎样判决,这样,污染受害者的环境诉讼很难得到公正判决。

  七是执行难。环境污染往往是损害巨大,如果完全按照损害程度来赔偿,有的工厂就得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强制执行就几乎不可能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是一位在环境案件审判方面颇有研究的专家。据她统计,从1990年到2003年的13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环境行政案件达14920件。但是在同期,有关环境民事诉讼的数字却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统计。吕忠梅指出,这说明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很弱,司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吕忠梅说:“现在审理环境民事案件依据的只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76条。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压力,下判决非常为难。”吕忠梅坦陈,有很多案例很明显地能感觉到有案外的因素在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雅芬认为,目前,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5大问题:普通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事实的认定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式、范围与数额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技术鉴定问题等。这5大问题使法官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许多困扰,在现行法律相对缺失的情况下,法官不可能等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审理手中的案件。由此,就造成了同一类案件,却出现了裁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体制制度缺陷 导致维权艰难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环境诉讼面临如此多的难点呢?

  吕忠梅说,首先是环境立法不完善。据吕忠梅介绍,目前,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只有污染赔偿由被告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3项规定,法官仅凭这3条审理环境诉讼案件着实很困难。其次是环境诉讼机制存在缺陷。当事人在受到污染侵害的时候,首先会请求有关环保部门对此做一个调查,拿到相关的结论后再提起诉讼。这样,这个诉讼里面既涉及行政行为,又涉及民事关系。再次是法官的水平和素质问题。最后是司法环境不理想。吕忠梅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我国一直没有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与国家环境保护大方针之间的冲突。”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记者说,因为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所以有的地方把污染当成正常情况,甚至给予保护。出了事故群众告状,他们不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反倒去帮助污染企业。有些污染企业的领导还是当地的头面人物,处理难度更大。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李恒远认为,由于现行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限制,环境质量的保护、环境权益的维护显得力不从心。而且,环境侵权的受害者通常是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尊重和保护他们的环境权确实较难。

  出台司法解释 制定专门法律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发生两千多件环境侵权案件,其中,重大环境侵权案件约占3%,特大案件约占1%。李恒远说,从国内看,公众的环境权益相当部分得不到保障,尤其是最基本的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食品安全权等。一些地区因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而发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纠纷,给社会安定造成隐患。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证实说,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今年同期比往年都要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建议数量也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就在不久前屏南案件二审开庭的法庭上,记者目睹了原被告双方对骂的场景。事后,审判长陈萍告诉记者,这种场景实在是很危险,如果制止不及时,不知会出现什么后果。

  那么,环境诉讼中的这些难题到底有没有办法解决呢?

  作为法官,吕忠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环境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即到底谁能够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机关参加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资格。吕忠梅特别强调,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应确定公益组织或者社会公益代表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而王灿发则认为,应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他认为,目前的法律多规定了行政机关怎么处罚、罚款,但对污染造成损害后怎么赔偿受害者,则规定得很粗。这就造成一个企业污染了公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后,老百姓照样受害,却得不到赔偿。

  “期待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境诉讼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在有了法律的前提下,还必须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王灿发说,就这一问题,他已经呼吁了三四年,但至今未能解决。

  “此外,采取措施,消除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庇护,也是解决环境维权难的一个重要方面。”王灿发说。(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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