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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有错必究的震慑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43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李立

  在武汉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相当谨慎。他们知道,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八大类71种行政行为不能犯有过错,否则,必然会受到责任追究。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处长舒田告诉记者,2004年,他们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共把6人送上刑事法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146人,对127人尚不够成党纪政纪处分,

也没有放任了事,均受到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

  从1995年开始,武汉市始终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突破口。这是检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成效的核心,同时也是难点。

  他们先是建立了涵盖追究依据、原则、范围、标准、形式、程序,同时兼顾部门执法特点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然后是用了几年的时间逐步完善,在2004年1月形成《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这个办法的内容包括:对一般行政人员实施过错追究,同时对领导者也实施追究;对乱作为实施追究,对不作为也实施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实施追究,对因责任心不强导致的轻微违法也实施追究。

  舒田表示,在此试行办法出台之前,武汉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重点是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办法出台之后,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受到了应有的重视。

  轻微处理手段有8种: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奖金;诫免谈话、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

  “别小看这种过错追究。有的执法人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影响一样也很不好。这种追究非常有必要。”舒田说。

  据了解,这一年多来,因为任何过错都要受到追究,产生了强大震慑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均明显比前谨慎。

  还有执法机关抱怨,“一点错都要受到追究,是不是太碍手碍脚了。”

  武汉市法制办拿出了两组数据,说明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必要:一是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从40%降到现在的15%左右;二是一定程度遏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发生。随着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的加大,案件量增长38%。

  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去年底,武汉市共有1775名行政执法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受到刑事追究102人,受到党纪政纪追究1149人,受到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等其他形式处理的有524人。(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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