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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引入听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44 法制日报

  死刑复核程序应引入听证制度

  程计山

  如何在死刑实施中防止冤案和维护社会公正应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终目的。笔者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引入听证制度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死刑制度的相对公

正。

  首先,虽然司法审判不等同于民意审判,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之中,由富于法律理性的法官独立于民意进行审判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但同时,司法行为的公正、司法的权威又要求绝大多数的裁决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司法审判与民意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独立。由于死刑一旦实施就不可逆转,因此更应当考虑民意的作用。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够得到真实、客观的民意呢?由于社会是由各个阶层组成的,只有综合各个阶层的看法和观点,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客观的民意。虽然每当重大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媒体都会刊登大量的观点和评论,但笔者认为,由于媒体自身容易追求轰动性的效应,在舆论之中往往忽略了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因此从媒体的舆论之中不可能获得出全面的、客观的民意。如果在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引入听证制度,就可以由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共同就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发表自己的观点,使法官在行使复核权时得到全面、客观的民意作为参考,这样的复核结果才能够尽可能地与民意相一致,最终得到社会的认可。

  其次,一种法律制度往往要受到一定时期人们法律观念的影响,法律观念本身也需要逐步改变和更新。在人们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中,法官和法学家都应当发挥出巨大的作用。目前实行刑法轻刑化和减少死刑控制总量、最终取消死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死刑的存废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论。但是,死刑总量的减少除应考虑社会的治安状况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死刑制度在人们法律观念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无论是减少死刑的总量,还是最终废除死刑,都离不开死刑制度在人们法律观念中的转变和更新。笔者认为,让公民知道或者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去,无疑会最大限度地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律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反思。由于听证制度能够最广泛地吸取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之中,它对于人们认知死刑制度在调整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以及认刑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我国在刑罚轻刑化以及减少死刑总量、最终取消死刑方面与国际的接轨。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决的审查程序,事实上是对审判程序的事后监督。笔者认为,任何监督的效果都是有限的,同样,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发现审判结果的错误的效果同样是有限的。因此,每一道司法程序之中的司法人员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构筑司法公正的基石。举行听证程序首先就要公布审判程序的结果,听证程序事实上就是由社会公众对生效裁决质量的评判,也是对审判程序中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的评判。假如死刑复核中的听证程序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无疑会对审判程序中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增强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在一定程序上防止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以及司法擅断,从根源上避免或者说减少错案的发生。

  由于死刑制度系关系到被告人最基本的人权,即便是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对此也极为慎重,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死刑之前往往要采取听证制度,以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应当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进听证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死刑制度实施中的社会公正和人们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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