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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无权享受节假日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0:15 红网

  又一个国庆节到来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广大职工可以享受国庆7天假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说,单位可以自定节日加班工资,但须比《劳动法》规定的要高。节日期间坚守在工作第一线的外来务工者,应该与本地职工同样享受节假日加薪待遇。但家政服务和保姆人员尚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所以家政服务和保姆人员暂不能享有节假日加班加薪待遇。(9月29日《华商报》)

  节假日前夕,劳动主管部门特别强调职工在节假日期间可以享受加班补助、补休甚至还可以拒绝加班的权利,这本来是很令人欣慰的,但为何偏偏要将家政服务人员剔除在外?他们不是劳动者吗?他们即使加班也无权获得加班工资吗?

  其实,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而且,在总则第二条中对受劳动法保护对象也有这样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笔者是学法律出身,以我的理解,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归属于家政服务公司的范畴(事实上,在许多城市,家政服务人员都是与家政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再到顾主家服务的),而后者当然符合劳动法界定的“用人单位”。退一步讲,即便一些家政服务人员是自己与用人家庭签定服务合同的,这个家庭也应该、而且完全可以被视为“用人单位”。一个简单的道理和事实是,即使是中国公民以个体名义出国打工,他们与驻在国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如去年的大连在日女工以及福建到伊拉克的劳工)或遭遇困境,我国政府也同样出面组织营救,怎么家政人员身在中国国内,却反倒不受中国的劳动法保护了呢?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当然,限于法律解释的层级、权威以及一些地方劳动保护部门人员的学术水平等因素,对于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各地的施行情况可能存在差别,但这决不应该成为将家政服务人员排斥在劳动法律保护范畴的理由,更不能无视家政服务人员同样是社会的劳动者这一事实。

  值得我们深为关切的是,每到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在内的许多大中城市,外来劳务人员(包括家政服务人员)大批回家,导致这些城市几近陷于瘫痪(牛奶、煤气罐没人送,垃圾没人处理,小孩没人带等等)。我想,这其中固然有这些外出劳务人员思乡心切也想回家团聚的原因,但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他们虽然干着与城市职工同样的,甚至繁重得多的工作,但他们诸如享受节假日加班补助、补休和拒绝加班的权利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甚至与陕西一样,连劳动法保护这道门槛都难以迈进,他们又如何安居乐业呢?

  如果说,和谐体现出的是关注人的发展,促进城市文明与进步的话,那么,我以为,把一切依靠在城市诚实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都纳入我国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使他们充分享受到劳动者的一切尊严该是当下最重大的课题,也无疑是最可贵的和谐、文明与进步。

  (稿源:红网)

  (作者:李甘林)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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