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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瞒报事故最高加罚50万元 12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16:14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0月1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9月29日通过了《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加罚50万元。

  据介绍,该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新闻、出版、电视等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隐瞒或者擅自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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