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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拘留权是不是“丹书铁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00:07 红网

  10月1日《新京报》消息:大学生未带身份证上北京街头,被警察拘留九小时。近日上午,在北四环北侧的中关村段,一名男子坐在停在路旁的自行车上歇息,因其身上没有身份证、暂住证和车发票,连人带车一同被数名派出所民警带上警车,被扣留了9个小时才出来。

  打小我就很怕警察,总觉得他们权力很大,后来知道这是不对的:社会学里“警察”( police )一词是有“统治管辖” 之意,而这种统治管辖所依靠的,决不仅是政府的权

威,更为根本的是关怀社会中的个人私权利。我们敬畏的应该是严正公明的法、而不是人——但这则新闻,还是让我很惧怕警察——万一我丢了身份证呢——而去公安局办个身份证起码小几个月啊,那,请问我还能安全地出门吗?——奇怪,我为什么不怕小偷不怕恶人偏偏要怕警察呢?

  警察的拘留权,说到底也是一种公共权力,它遵循的行使原则应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而个体权利的行使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对警察的行为与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在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方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对普通公民个体私权利的保护。所以警察的任何职权不应“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社会监督和法治之下,惟其如此,警察权才是正当的与合法的。可是从“不满警察办案拖沓骂了公安局长一句农妇白彩珍被拘留7天”等动辄得咎的新闻看,我们的“拘留”的自由裁量是伸缩自如的“金箍棒”——而“咒语”却在当事公职人员的“心情”里。

  孟德斯鸠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扣留”来自“怀疑”,可是“怀疑”是纯主观的东西吗?拘留不是一种执行措施,而是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司法公务没有影响或影响甚少,完全可以不采取拘留措施。这则新闻里有个细节很“有趣”——民警说:“以后说话别太冲。”我想起法理学关于“羁押制度”设置不能违背国际通行的法治基椽—“任何人都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的理论。如果道德的、情绪的通通能搀杂进法治的地盘——这法这权就是危险而失范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也好盘查也罢,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使用时当慎之又慎,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无疑早就昭示:未决羁押剥夺的是法律上无罪的人的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从公平正义的理念上讲,应当赋予被羁押人充分的自我防御权,使之在合法权利受到威胁甚至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当我们社会义愤填膺地热议“袭警问题”时、当我们痛恨个别警察猫鼠同流时,我们需要反思的还有这个问题:是谁让“拘留权”等公共权利成了个人的“丹书铁卷”?法无定法,但请记住,法有定理。

  (稿源:红网)

  (作者:邓海建)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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