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0月开始治理“外挂车”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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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2日15:44 新华网 |
新华网沈阳10月2日电(记者陈光明、徐飞)辽宁省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通告,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将对挂外省牌照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挂外省牌照车辆,被人们形象地表述为吃当地饭,走当地路,赚当地钱,却不缴当地税费。外挂车一年使辽宁省的税费征收损失数以亿计。这则通告称,凡辽宁省境内,拥有货运车辆是挂外省牌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5年11月1日前,将车辆转回辽宁省落籍并按照 有关规定标准缴纳车辆税费。据交通部门介绍,车辆挂外省牌照的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中的一种就可视为外挂车: 一是车辆所有者为辽宁本省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在辽宁,且车辆主要在辽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 二是运输的货源业务主要在辽宁,并主要在辽宁境内从事运营; 三是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辽宁省缴纳,并在辽宁境内从事运营; 四是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在辽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辽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辽宁境内从事运营; 五是辽宁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使用人居住地、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辽宁从事运营等情况。 据介绍,在稽查治理阶段,发现营运外挂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处罚。对稽查到的外挂货车,自确认的外挂时间起,按不低于一年10个月的包缴比例补征差额;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