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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商标之争有了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09:4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备受关注的“永和”商标侵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市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经营者石某、洪某在其豆浆店中所使用的“永和豆浆”店招牌字样不构成对本案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永和”商标的侵权,但其使用的“YONHO”字母标识和“稻草人”图形标识因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明显近似,被认定为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据法院调查,1995年2月,台湾弘奇公司注册了一个由“永和”中文文字、“YONHO”拼音字母、“稻草人头像”图形三部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本案原告上海弘奇食品公司后来获得了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此后,原告又相继获得了“稻草人”注册商标,“稻草人头像”与“YONHO”字母组合商标的使用许可权。作为中式餐饮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品牌,以“永和豆浆”为标识的早餐食品系列在进入大陆后深受各地消费者的青睐。

  1997年,本案被告之一洪某开设了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此后,洪某、石某共在宁波市开设了7家永和豆浆餐饮连锁店,主要经营大饼、油条、豆浆等食品。两被告在他们所经营的豆浆店的店招牌、收银台、餐具、筷套、菜单、食品外卖包装上均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同时,在菜单、店招牌、橱窗玻璃上使用了“YONHO”字母标识,在餐具上使用了“稻草人”图形。

  本案原告认为,宁波市海曙永和豆浆店所使用的上述标识足以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永和豆浆”名称、“YONHO”字母标识和“稻草人”图形,同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被告究竟是否侵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这样的认定:被告于7年前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为“永和豆浆店”,“永和”两字为该企业的名称简化使用,其在收银台、餐具、筷套、菜单、食品外卖包装上使用“永和豆浆”标识,目的是使消费者对其经营的豆浆店与其他餐饮店相区分,具有服务商标的功能,而原告的“永和”组合商标系商品商标,被告餐饮店菜谱上仅列写了甜豆浆和咸豆浆两种食品,并未标注为“永和(牌)”豆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特定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联想。因此,两被告仅仅使用“永和豆浆”4个字,不构成对原告“永和”商标的侵权。但被告在菜单、店招牌、橱窗玻璃上所使用的“YONHO”字母标识、“稻草人”图形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明显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新闻链接

  “永和”原为我国台湾省的一个地名。上世纪50年代初,一群祖籍大陆、远离家乡的台湾退役老兵迫于生计,聚集在台北市、永和市间的永和中正桥畔,搭建了经营早点的小棚,磨豆浆、烤烧饼、炸油条,渐渐形成了专门供应早餐的摊铺。因为经营者手艺地道,豆浆、油条新鲜可口,深受人们的欢迎,“永和”也成为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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