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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一半的合同能否解约? 法院判决继续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15:4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0月3日电(杨金志、陆玮)房屋所有人薛某与购房人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鲍向薛支付了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后,薛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鲍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办理产权转移和交房手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薛某应继续履行合同,鲍某向其支付余下房款。

  2003年6月,鲍某向薛某购买在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鲍某须支付首期房款、定金、进户所需各项费用,并为薛某冲抵银行贷款。之后,薛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的首付款55000余元由鲍某支付,其余房款由薛某向银行贷款共计21万元,但借款合同的保险费和登记费2000余元由鲍某承担。鲍某在薛贷款后的半年内为薛某冲抵贷款14000余元。

  2004年6月21日,薛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将欠银行的其余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便向鲍某致函要求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至此,鲍某已先后支付了该房首付款、定金、贷款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得到通知后万般愕然。此后,鲍某将薛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薛某应将房屋交付鲍某,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鲍某同时支付其余下房款。一审判决后薛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与鲍某签订合同时,自己尚未与房产商签订预售合同,自己没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所以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虽然是在薛某尚未签订预售合同时与鲍某所签,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就是今后可以转让的房屋,况且现薛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处分权,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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