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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同学戳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4日07:48 潇湘晨报

  本报讯5岁的小女孩丹丹(化名)在上幼儿园时被同学用铅笔戳伤,在长沙数次诊治均无结果。后来,其父母带她到珠海治疗,医生从其左太阳穴处取出了铅笔碎屑。家长向幼儿园多次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望月湖幼儿园偿付丹丹医疗费用1216元,但对原告主张的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底,丹丹在望月湖幼儿园入托。2003年11月20日,其祖母到幼

儿园反映,丹丹10天前在幼儿园被同桌男孩龙龙(化名)用铅笔戳伤左太阳穴,一星期后,伤处肉内形成一绿豆大小的硬结。丹丹在该校校医陪同下前往长沙市第四医院诊治,医院建议半年后复查。2004年3月,丹丹再次同校医前往医院复诊,结论为“肉内硬结未消”。同年7月,丹丹赴珠海前,幼儿园负责人签具意见:“如硬结未消,听从医师意见。”同年10月,丹丹父亲和幼儿园负责人与长沙市第四医院联系,他们答复,“可就近在珠海市医疗处理”。随后,丹丹即在珠海进行了治疗处理。

  但望月湖幼儿园以如下理由拒绝支付丹丹治疗费用:丹丹是否是在幼儿园受伤;长沙市医疗机构诊疗结论与珠海市医疗机构诊疗结论不符;对方在幼儿园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在珠海诊治;丹丹父亲提供的发票无病历记载及发票是否与本案有关。

  丹丹父亲随即向法院提出医疗赔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丹丹所受伤害确系在幼儿园期间发生,幼儿园负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丹丹监护人在事发数日后才将其带到医院检查,对伤情扩大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所以可适当减轻幼儿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营养费、误工费,因无证据证实确须发生或确已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熊智能赵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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