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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欠债法院能否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1:5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万某与孙某合伙注册了一砖瓦厂,由于经营不善,两年时间就亏损人民币4万元。债权人诉至法院后,二人协商,先由孙某向债权人支付债务4万元,待万某有了2万元后,再还给孙某。几个月后,孙某多次向万某索要,万某先是说孩子上学没钱,后又以承包了山林等种种理由推托,一年后,万某突然得病死亡。见此,孙某想申请法院对万某所欠债款执行。可有人告诉孙某说,如果申请法院执行,因为万某已经死亡,财产又不清楚,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万某所欠债务都不会再偿还。这种说法对吗?

  【说法】执行分为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所谓终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

  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当法院去对万某执行时,发现万某已经死亡,为此,法院会对万某执行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与终结执行不是一回事。在本案中,万某突然得病死亡,不属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因为万某虽然死亡,但其妻子、子女在继承万某的财产后还应承担还债义务,也就是说,孙某如果申请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会对万某所欠债务裁定中止执行,待其妻或子女继承万某的财产后,孙某可以再次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程序。

  庄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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