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量化自由裁量权 减少统计执法随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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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8:25 新华网 |
新华网重庆10月6日电(记者朱彬)如果一家企业违反统计法,应当受到3千至5万元的行政罚款。而这些过去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的执法行为,现在必须按相应规定,在相应的等级内进行处罚。这是重庆市近日开始实施的《统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办法”针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或者使用暴力阻挠统计检查的;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者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等6类应当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以及应当依法从轻、减轻罚款的行为,分别进行了量化,让执法人员能够对照执法,在相应的幅度内进行处罚。例如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过去笼统地规定为“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现在则将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分为7个类别,对违法单位或责任人也相应规定了处罚金额范围,罚款自由裁量幅度一般在1-3倍,平均约1.5倍。 重庆市统计局法规处副处长袁俐介绍,统计法只有罚款的规定,而《重庆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处罚时,幅度比较大,最高可以相差17倍,导致行政权力太大,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