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合同到期不搬迁 双方法庭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11: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实习生 褚燕娟 通讯员 秦民) 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可承租方却拒不迁出。租赁方无奈将对方告上法庭。谁知庭审过程中对方却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的租赁期却由2年变成了10年。日前,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蹊跷官司。

  据原告南京长乐食品厂诉称,2003年1月1日,该厂将位于中华路某号的临街门面房租给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租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在去年9月至11月期间,食品厂4次向化

工公司发出通知,表示将不再与其续签租赁合同。可是化工公司拒绝迁出。食品厂只好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化工公司竟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称其实双方在原合同签订后不久又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租赁期应为10年,租金则在两年后递增5%。

  这份协议的内容虽然是化工公司的人员所写,但上面却盖有食品厂的公章。随后,经鉴定中心鉴定,协议上的手写文字形成时间并不是在2003年2月,而是2003年12月以后。即先盖了章,再填写协议内容。

  法院最终判决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10天内迁出该房,并给付自今年1月1日起至7月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17500元,自今年8月1日起按每月2500元给付房屋使用费至迁出之日止。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07日 第十三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