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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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1:29 南方日报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2005)中法催字第349号 申请人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因持有号码为06475893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出票人中山市德信诚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50000元,收款人广州海尔工贸有 限公司,背书人广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德州三和电器有限公司,到期日2006年3月15日)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