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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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21 南方日报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2005)中法催字第350号 申请人魏协明(系中山市古镇隆兴塑料厂的业主)因持有号码为BC/0206767930的支票(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古镇支行海洲分理处,出票人中山市古镇隆兴塑料厂,票面金额 15400元,收款人空白)1张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