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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大”被告强收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0: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十一”长假结束了,许多乘火车外出旅游的市民并不知道,自己所购的火车票中实际上包含了票价2%的“旅客意外伤害险”保费。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和铁路局就这2%的保险费“较上了真”,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了法庭。昨天,黄先生的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并表示刚刚接到通知,法院已就此事立案。

  文/本报记者 史丽萍

  两大质疑

  掏了保费乘客不知情

  国庆节前夕,黄先生在北京铁路营业厅买了一张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203元。事后他在网上查到这张票含有2%的保险费,约3.98元。然而他在购票时并没有被当面告知票价中包含该项费用,火车票上也无任何相关说明,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其他书面保险凭证。

  另外,黄先生认为,自己所投保的承保人(保险公司)是谁、保险涵盖的保障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等重要事项自己一点都不知情。于是,黄先生便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北京市铁路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返还他被强制收取的3.98元的意外伤害险保费。

  记者随机采访了身边的一些人,绝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火车票中含有保险费。

  保费不同保额却一样

  火车票含保险费的另一点争议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发生意外伤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即2万元。

  但旅客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收取,是统一按照火车票基本票价的2%计算,这意味着旅客所缴纳的保险费是不同的,票价越高保险费越高。记者粗略算了一笔账,面值200元的火车票,包含的保险费是3.92元,而面值500元的火车票,包含的保险费则是9.8元。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到黄先生的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一位姓谢的工作人员表示,该事务所已收到法院通知,法院已就此事立案。“我们希望能取消这种保险,即使不能取消,也应让乘客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强制保险坚冰有望突破?

  据业内人士介绍,火车票含2%的旅客强制意外伤害险保费,根据的是1951年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至今已沿用54年之久,属于“全国统一规定”。

  铁道部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全路客票收入为592.9亿元,根据票面价含2%的保险费计算,旅客所缴纳的强制意外险保费大约为11.6亿元。

  提请保监会审查强制保险

  据了解,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黄先生已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书。他认为,铁路票价中包含基本票价2%的保险费显然是强制保险。但这种强制保险的方式已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自愿的法治精神。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谢先生向记者证实,昨天,中国保监会已向他们了解过此事,但目前尚未得到明确答复。

  记者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看到,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保险期限是“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据业内人士透露,该险种的保额在1951年制定时只有1500元,上世纪90年代初,进行了一次修改,将保额统一调整至2万元。

  据了解,当时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轮船等类似的强制保险,但后两者已取消。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上由旅客自行投保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代替;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

  中山大学保险系主任申曙光认为,既然这一意外伤害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那就应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应该遵循“自愿投保”的原则,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这一沿用了50多年的强制保险规定,也应进行适当调整。(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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