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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赛马物资公司破产案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42 宁夏日报

  “想以破产抹掉280多万元欠款”

  供货5年,对方欠下280多万元货款和运费,到头来却难以要回欠款。

  日前,银川市22名债权人联名向本报反映:从1999年开始,他们先后开始向宁夏赛马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资公司)供应和运输煤炭等物资,价值280多万元,但除了一

堆欠条外,一分钱也没要回。

  债权人代表告诉记者,由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能到位,几年来物资公司一直处于艰难的经营状态。在很大程度上,物资公司实际上是在依靠我们提供的物资进行经营。

  2005年初,物资公司突然向银川市西夏区法院提出申请破产。为了给物资公司供货,几年来我们四处举债,不断垫款,目的就一个——希望物资公司能归还欠款。如今,物资公司想借破产为名一笔抹掉280多万元欠款,我们难以咽下这口气。公司注册资金实际为零

  据了解,物资公司的前身是宁夏水泥厂物资供销公司。1993年,宁夏水泥厂(现为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宁夏水泥厂物资供销公司。1998年6月,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将宁夏水泥厂物资供销公司变更为宁夏赛马物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银川市工商局申报注册资金为80万元。但事实上,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注册的80万资金一直没有到账。

  据宁夏花城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对物资公司审核报告表明,物资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0万元,实际到位为零万元。

  对于物资公司的注册情况,物资公司在2003年向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一份报告中也明确指出,物资公司从1992年成立后,没有收到集团公司(出资人)80万元注册资金。由于没有实收资本,公司一直处于负债经营,无法正常运转。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不知此事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物资公司的破产,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竟不知道破产一事。

  据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北反映,早在2004年10月,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便作出决定,收缴了物资公司的印章,封存了银行账户,要求物资公司停止营业。直到2005年4月,自己才知道物资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破产。

  7月21日,西夏区法院对物资公司破产一案审理后认为,物资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作出民事裁定,宣告物资公司破产。

  对于西夏区法院的裁定,17名债权人表示不服,认为物资公司注册资本虚假,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拖欠的280多万元债务应由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9月8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维持原审裁定。

  目前,17名债权人就此案已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律师观点:债务应由建材集团承担

  针对两审法院的裁定和债权人的申诉,对于物资公司出现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企业能否破产等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银川市天盛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其中注册资本便是其中的一个要件。也就是说,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律要求的最低限额便不具有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资金达不到公司法规定,应当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承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具体到本案,从物资公司的成立和实际运营情况看,对22户债权人形成的债务,应当由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因为在物资公司注册成立后,作为投资人——宁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一直没有到位,意味着物资公司将没有破产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物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本报记者韩强实习生 马维章)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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