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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卖房遭中介索赔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3:3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过中介签卖房协议后,又因故决定不卖了,广州温女士因此被中介告上法庭,中介要求她赔偿买卖双方应付的双倍佣金近3万元。解除已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否还要对中介负违约责任?广州市两级法院对此判决不同,广州市中院认为,达成买卖合同中介就已完成任务,至于日后买卖是否成功,中介与此并无关联,更谈不上违约,日前判决温女士可不必赔偿中介。

  通过中介签了卖房协议

  2004年4月,天河区珠江新城漾晴居一业主温女士来到环市东路一中介处,准备卖房并希望中介能联系到买主。不久,中介、温女士及梁某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书》,温女士同意经中介,以人民币57万元出售房产给梁某。梁某给付中介11250元作为佣金,温女士同意支付3000元作为佣金。

  同时约定,温女士收取定金后,如果违约或不在4月30日之前办理手续,则应立即给付买方所付的双倍定金,并赔偿中介双方应该付的双倍佣金28500元。

  合约签定后,梁某又经中介同意,指定房屋权属人为吴某,并支付了购房款47万余元,其余款项双方约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疑中介炒楼决定不卖了

  不久后,温女士得知中介与吴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委托合约书》,上面约定由吴某以62万余元从中介购买该房产,而她出售给梁某时的价格是57万,因此,她认为梁某是中介内部人员,中介是在“转售炒楼”。于是,2004年6月29日,她发出律师函,决定与中介终止合约,并追索相关的赔偿金。

  中介告状称违约索赔3万

  但中介并不认为自己有错,反而称温女士违反约定,已卖的房又反悔,一纸诉状告到天河区法院。以温女士违约为由,索要违约金28500元,并要求其立即继续履行合约。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中介介绍了吴某来交易,温女士收取了相关款项,并与吴某签订了协议,可见,吴某作为买方不违反双方的约定,且温女士对此是认可的,因此,中介履行了义务,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因此判决温女士要双倍赔偿双方应付的佣金28500元。

  买卖成功与否与中介无关

  温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却对中介合同有着不同的理解。法院认为,中介合约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居间合同关系,也就是中介关系,就居间关系而言,中介已经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温女士也已按照合约书的约定,支付了3000元中介费,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义务已经完成,双方的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就谈不上谁对谁违约,至于温女士是否履行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则与中介无关,法院依此于日前判决撤消天河法院的判决,驳回中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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