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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不高速”案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6:3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2日电据人民法院网消息,法学博士宋德新状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案件又有新进展。对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了上诉,10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以和解而告终。

  宋德新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于2003年8月4日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河南高速合同违约,高速路“不高速”给其工作和信誉造成影响。宋德新认为,既然高速路

收了自己的30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就应该提供完好、安全、畅通、分道的高速公路服务,然而,被告提供的却是在60公里的路程上有6处在维修的道路,给通行者提供了瑕疵的服务,充其量只是提供了普通公路的服务标准,因此请求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多出普通公路的10元收费。

  郑州市二七法院于2005年元月4日做出宋德新败诉的判决,但同时也向被告下达了在同类情况下在相关入口设立告知牌的建议书。对于这样的判决,原、被告两方均不服,都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庭审中,双方的辩论激烈而精彩。有意思的是,被告的诉状中除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求外,并要求法院向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原告等人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与被告相比,原告的请求更加目标明确,直截了当,多次提出只为10元钱,诉状中甚至表现出了惊人的“大度”,还为被告方“辩解”,认为“原审法院拔高了被告的义务”,而对一审法院倒有一点锋芒毕露的态势。

  双方最终以和解而告终。宋德新说:“自己为本案前前后后花费1万多元,无非就是要告诫大家要时时刻刻学法、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河南乃至全国公路事业的发展。”(安士勇冯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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