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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案“皆大欢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3:47 人民网

  受到各界关注的人大法学博士宋德新状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公路不高速”一案10月11日上午终审,原本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诉讼最终出现戏剧性结局,法官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一审被告“河南高速”对因路面维修给原告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原告宋德新放弃10元钱的赔偿要求。(10月12日《河南日报》、新华社电)

  宋德新说,10元钱无所谓,“我的目的达到了”——宋德新说的三个目的分别是: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唤醒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希望通过这次诉讼来促进河南高速公路的发展。而“河南高速”以歉意代替了10元钱的赔偿,守住了“决不赔偿”的底线,同时也断绝了其他居心叵测之人的“非分之想”。这,是一个看似皆大欢喜的完美结局。

  但这并不是唯一的一起“高速公路不高速”案。2004年7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的叶明因高速公路维修引发堵车,状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的杨森认为高速公路服务质量有瑕疵,因此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推上法庭;2005年5月9日,北京市民庞标以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通行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涉嫌违约为由,起诉京津塘高速公路。这几起案件全部以原告败诉告终。

  与其他原告相比,宋德新是“幸运”的,至少他得到了高速公路方的道歉,而且只用掏一半的诉讼费。但他的三个目的真的都达到了么?当然没有。他并没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获得10元钱的赔偿。以这样不了了之的方式来结束诉讼,对其他社会公众并没有示范意义,谈何唤醒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此诉讼期间,河南省虽出台了一部《高速公路条例》,但一部地方法规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河南高速公路的发展,我们仍需存疑。

  一个旁听的声音不能忽视。旁听的刘先生坦言,他对此案以“和解”收场没有想到,以后大家再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是啊,该怎么办?河南有了《高速公路条例》,其他省市没有,这些地区的公众该怎么办?河南人开车到浙江、江苏、北京等其他地方有类似遭遇该怎么办?为何宋德新得到了道歉,而其他原告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得到?包括他们在内的其他社会公众为何没有皆大欢喜?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高速公路不高速”的现状体现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政企不分、监管不力的体制缺陷;而“高速公路不高速”案的屡屡出现后又往往不了了之则说明,社会公众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权利仍然缺失——宋德新所获得的一句歉意并未改变这一现状。人大法学博士、一年诉讼、10元钱的赔偿、一句道歉……这些话语符号都告诉我们,普通社会公众要争取自己的权益需要多大的勇气和努力。

  笔者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不能这样“不了了之”,要改变国内“高速公路不高速”这一现状,有关部门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要在全国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通过立法对高速公路的贷款期限、维护管理、等级标准、质量规范等统一规范,规定高速公路的收费必须进行价格听证。

  更为只要的是,要赋予公众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权,让公众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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