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预防接种须经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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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0: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秦晖 通讯员赖红英)省教育厅日前发文要求,各大中小学要认真管理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疫苗。 省教育厅要求,凡工作需要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教育系统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规定 条件,并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否则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接种单位在购进疫苗时,要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对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保存备查。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疫苗。 需要在学校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不得擅自或越权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性服药工作。 除国家或本省计划免疫程序规定的预防接种外,在学生常见病高发地区组织学生群体性防治工作,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后批准。组织学生常见病群体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用于学生常见病群体性防治工作的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向当地证照俱全的国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