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5岁时不慎被烫伤12岁再获赔2.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0: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 通讯员何倩丽、陆丹)小杨5岁时在一老人活动中心玩耍时被烫伤。去年,他的家人获得1万元后签下不再追责的《保证书》。后来,小杨起诉到法院,要求活动中心开办者赔偿40万元。日前,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老人中心开办者应赔偿小杨2.6万多元。

  小杨是白云区人。1997年4月15日,他在祖母带领下到一老人活动中心玩耍。当时,该中心的工作人员用开水拖地,并把开水桶置于通道上,小杨拖着椅子玩耍时不慎绊倒,并坐在该桶开水中,致全身大面积烫伤。

  经诊断:他的背、腰、臀、腹部等多处烫伤,烫伤面积约28%。小杨的父亲多次向老人活动中心的开办者某村委会索赔,均没有结果。之后,老人活动中心归一公司所有。2004年,该公司要求小杨的父亲签下《保证书》:他们补助小杨1万元,但小杨家保证不再提出任何要求。由于急需用钱,小杨的父亲签下这份《保证书》。事后,小杨就将该公司起诉到白云区法院,索赔4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对造成小杨受伤,老人活动中心应承担六成责任;虽签了《保证书》,但承诺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1万元远未能弥补因烫伤所造成的损失,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