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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征收集体土地9.97公顷 补偿标准为6.94万元/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0:22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获悉,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5月27日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9.9716公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6.94万元/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038.0366万元。

  据悉,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外砂镇大衙社区村民委员会、南社社区村民委员会机窝后地段。四至范围为:南社村(88.366亩)及大衙村(13.957亩)片:东至新沟东片、西

至迎宾北路、南至水田、北至水田;大衙村(47.25亩)片:东至旱洋、西至迎宾北路、南至水田、北至水田。土地地类为耕地。

  配给被征收土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户转非农户口指标598名(其中:大衙村245名,南社村353名),并按被征收耕地标准划留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20%指标给大衙、南社社区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地点以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2005年9月29日起1个月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地点:龙湖区外砂镇大衙、南社社区村民委员会(按各辖属社区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李凯)

  (责任编辑:林伟练、黄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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