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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主?旧车主?未过户车出事 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1: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汽车转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这是一位二手车主最近提出并且要求解答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汽车转卖中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由汽车买受人负责,原车主无须负任何责任。

  首先,《机动车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虽然均要求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

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前置条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言及: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另外,最高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也对此答复称,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既然汽车所有权已经于交付时转移,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该谁负赔偿责任?在汽车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也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汽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有过错的是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它虽然是针对个案作出的复函,但它表明了最高法院今后审理此类纠纷时的一个基本思路。其他类似规定还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而更明确的是《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唐小明、杨莉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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