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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企转让实物须挂牌 价值百万元以上先评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1:16 青岛新闻网

  记者刘国良

  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推动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流动,近日,青岛市国资委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实物资产转让中,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青岛市国资委此次规范转让程序的实物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及建

筑物、在建工程,以及停产企业批量贬值处理库存积压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对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转让标的为固定资产且其账面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含20%)以上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企业要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照《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及《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要求,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作为转让方确定转让底价的依据。

  青岛市规定,进入公开转让程序的实物资产,要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广泛征集受让方,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充分发现资产价值,维护国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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