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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查教育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2:16 兰州晨报

  七部门联查教育乱收费兰州市的此次专项检查从今日开始至明年1月20日结束

  本报讯(记者朱婕)10月19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从10月20日开始,由市物价局牵头,与教育、监察、财政、审计、文化出版局及纠风办等六大部门联手,将在全市开展有关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检查。

  据了解,此次全市组织的教育专项检查的时限为,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范围是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向学校摊派、集资、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检查重点包括:市、县、区示范性(重点)中学、小学,市属高等学校,部分招生资源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包括下属单位)。对群众举报有乱收费的各类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要进行重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主要采取同级检查的方法进行。

  市、县、区统一行动,对2005年审计部门审计过的单位不再检查。

  专项检查从10月22日开始,至明年1月20日结束。列入检查范围内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单位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是否存在对单位的乱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本月底前向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要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厉查处。市物价局的有关人士表示,对清查出的乱收费部分,能清退的将全额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各类证卡工本费等,以及向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或以各种理由、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的。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5.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6.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

  7.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违反规定在“教育成本费”或“教育成本补偿费”之外收劝择校费”等其他费用的。

  8.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将教辅材料列入“一费制”收费项目,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9.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力层次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10.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

  11.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

  13.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同时,了解各地制定和实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情况。

  14.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有关部门未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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