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管费高状告区物价局 业主和物价局依据不同文件算物管费结果各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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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9:39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刘美婷)昨日上午,海珠区晓港中路某单位宿舍业主吴某、伍某状告海珠区物价局一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两业主质疑物价局审查批准的该小区每平方米1.1元的物业管理费过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据了解,晓港中路该宿舍由单位自建,380多户业主于2002年1月入住。当年7月,广州莱茵物业管理公司入驻该单位宿舍。莱茵公司按照每平方米1.1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这一标准通过海珠区物价局的审批。从2003年开始,由于对莱茵公司普遍不满,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莱茵公司开始和业主们打官司,业主吴某和伍某成为第一批被告。吴某和伍某当即提出反诉,认为“家属委员会”没有法人资格,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海珠区物价局撤消对莱茵公司作出的收费复函。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业主要求撤消物价局的许可行为理由不充分,将其驳回。在昨日广州中院的二审法庭上,吴某和伍某对莱茵公司向物价局提交的手续材料是否合法提出质疑。此外,该单位宿舍属于房改房,按照广州市有关文件,房改房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应该是每平方米0.8元,上浮幅度不超过30%,最高也不过是1.04元,每平方米1.1元的物业管理费,到底从何而来? 对此,莱茵公司和物价局方面答复,他们的收费标准,同样是按照省市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但由于双方举证的文件不一,庭审现场各执一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