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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大“决定权”需要良性互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0:08 红网

  “今后,南京城市中所有重大规划必须报人大审议,一经批准都具有法律效应,领导不能随意变更规划。”当南京市面临“十一五”规划和新一轮规划开局之年时,市委书记罗志军说出了掷地有声地说了上面这样的话。(10月22日《现代快报》)

  城市建设的重大规划提请人大审议批准,具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可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由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划,在指导思想上很可能带有部门利益的痕迹,不能完全

反映全市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在实际操作上也可能顾此失彼,难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提请人大审议,就可以既保证规划代表人民利益,又可以使规划在更大范围内集思广益,集中各方面的智慧,从而使规划更加科学。一方面可以保证规划的权威性。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划,在政府执行时,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因而往往产生较大的随意性。经过人大审议,成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政府部门和长官意志也难以改变,而对随意不执行规划的官员,人大也可以进行评议、追究,直至罢免职务。

  更要指出的是,城市重大规划由人大审议批准,从根本上说,并不是通过权衡利弊决定的,而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重大规划”属于“重大事项”,应该是不矛盾的。

  需要说明的是,《组织法》对人大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围绕落实人大的“决定权”进行了探索。一方面,是由人大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界定,用“列举法”列出须经人大审议的事项,要求政府执行;另一方面则是由政府自己确定哪些属于重大事项,主动提请人大讨论决定。这两种做法,应该都不违背《组织法》规定的原则,都有利于落实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律精神。

  南京市的做法则体现了人大和政府的密切配合、良性互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就发出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列出了12项需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其中就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这意味着只有“南京总体规划”的重大成果变更才需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而现在,南京市政府主动将向人大审议的“规划”由“总体规划”变成“重大规划”,显然使人大审议的范围大大扩展。这是政府人大意识增强的具体体现。随着各地的实践,特别是像南京市这样的人大和政府互动,人大决定权的落实就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对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都是有推动力的。

  (稿源:红网)

  (作者:殷国安)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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