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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如果被私存 个人账户照样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9: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连续3年,他在这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每次都引起强烈反响。李金华这次是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两处修改大大增加威慑力

  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多个部门的推动下,10年来审计法的首次修改正式启动。

  在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方面,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以前,审计机关由于权限不足,对此类行为难以调查取证。新增的规定将有效增强审计监督的效能。

  可依法行使处罚权力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审计署法制司副司长王秀明说,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需要适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如果审计法不明确审计监督的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审计监督的作用就无法发挥。

  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的审计监督。草案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将“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

  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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