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议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10:49 新闻晨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将首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等,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物权法草案等。

  广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22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望提高到16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王以铭、胡光宝、乔晓阳分别就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分别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四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审计法10年来首度修改

  四大改动强化监督铁律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就国务院首次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10年来对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年年审计,但违规违法行为仍层出不穷,这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

  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级机关增强人事任免权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为保证审计监督准确、公正,草案还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审计机关的不恰当决定。

  明确审计机关检查职责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个税减除标准有望提至每月1600元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根据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草案规定的1500元,调整为1600元。

  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全国人大相关部门于9月27日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上的20名公众陈述人,主张维持1500元的6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12人,主张低于1500元的2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本适当;如能再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为了更好地体现民主、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建议将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

  无论是审议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有关地方、部门和许多参加听证的陈述人,都曾提出,除个税减除标准外,还应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内容作出修改,比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采用更为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办法等。

  对此,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表示,考虑到我国对掌握个人收入来源的手段、税收征管条件等方面的现实情况,目前就这些问题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这次暂不作修改。法律委员会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立法程序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修改。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

  物权主体,将在制订民法总则时研究

  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主体应如何规定,争议较多。

  草案曾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如何规定物权主体,一直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不一致,实践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可以作为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中关于物权主体的规定不再改动。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征收征用应予“合理补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关于征收,建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关于征用,建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会所”归属不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建议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土地承包地经营权可有条件抵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承包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另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目前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似不宜放开。因此,建议对这一款的规定暂不作改动,拟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研究考虑。

  社会团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证券法修订草案]

  证监会核发股票条件

  须经国务院批准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列为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应予公告

  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列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予公告,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后果等。

  累计向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须核准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规定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

  [公司法修订草案]

  尽管有不同意见,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依然保留了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

  另外,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