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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先交三万更名费律师称开发商此举不合法也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35 桂龙新闻网

  本报讯 蓝先生要退掉在圭贝路某楼盘购买的一套别墅,开发商以该商品房已备案为由,要求其交3万元更名费。律师称开发商收更名费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客户

  违约金翻了3倍

  据了解,今年6月份蓝先生在圭贝路的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别墅,在付了第一批首付款后的一个月,蓝先生要求退房。开发商3个月后答复蓝先生,称须交更名费3万元方可退房。

  蓝先生说,合同书明明只规定如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是1万元,可开发商却以该房已到房产局备案为由,要求他交更名费3万元,蓝先生认为这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

  开发商

  退房影响了销售

  对此,该楼盘销售部的韦经理表示,3万元更名费是开发商根据国家对恶意炒房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房地产更名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的,也是合理的。按照合同规定,蓝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他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其次,蓝先生购房后不履行合同规定在8月份支付第二批首付款,一个月后才提出退房书面申请,他的退房影响了开发商的销售工作。再次,该商品房已到房产局登记备案,开发商需到房产局撤销备案、更名过户,更名费3万元,违约金总计4万元,但最后酌情考虑,只收蓝先生3万元的更名费。

  律师

  此做法不合法

  对于该开发商收取更名费的做法,金北斗律师事务所的莫远锋律师表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莫律师称,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即使退房也不会产生更名费。更名费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购房者把房屋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更名给第三人,开发商作为同意转让的条件向购房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更名的做法是有关当事人为规避国家法律规定而为房屋过户设计出的一种变通做法。

  而退房是解除购房合同,购房者只须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就可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单方违约退房,在购房者按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义务后,开发商不应再让购房者承担其他责任。开发商在依法与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完全可以将房屋重新出售给他人而不存在更名的说法。其次,购房者并未与第三人达成转让房产的合同,不存在转让事实,收取更名费是没有根据的;此外,开发商单方面判断购房者恶意炒房而收取费用,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因此,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所谓更名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

  来源:南国今报选稿:梁凯昌作者:文红芬 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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